【谢如程博士律师按语】据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6月8日披露,周永康妻子贾晓晔利用影响力受贿 被判9年罚100万。近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晓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贾晓晔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贾晓晔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http://finance.qq.com/a/20160615/047097.htm)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后新设立的罪名。现笔者根据全国法院公开的此罪案件的判决文书中有关量刑情况进行了梳理,详见下图: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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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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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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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二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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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利用其担任县工商所所长时,与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曾某某等人形成的密切关系,要求曾某某等人在办理覃某等9人获得微型企业财政补贴款的过程中给予关照,事后按约定收受上述九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000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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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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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初字第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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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伙同被告人宋×、王×1,利用宋×之父宋×2担任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为其他公司承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人民币9048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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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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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刑二终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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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项目经理包某请托,刘某某(河南工程学院的教师)利用与胡某某(工程学院院长)的老乡关系,通过胡某某职务上的行为,让胡某某在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周转房第三标段的土建工程招标中给与关照,按约定收受包某某现金共计4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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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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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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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了获得市水利电力局同意其公司投资开发水电站的批文,通过黄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忙,李某某找其哥李某(时任市委书记)出面帮忙协调办理了批文,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获得该项目2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200万元)。李某某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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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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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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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甲利用其父彭某乙的影响力,帮助戈某承接工程中运作招投标,催要工程款,事后收受30万元现金。案发前主动退回20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二审期间经过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悔罪表现,对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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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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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刑一终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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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为了能得到被告人陈某某丈夫杨某某(电力集团副总经理兼工贸公司经理)的照顾,使自己给电厂供应货物的生意做得顺利,多次送给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全额退赃,并能主动缴纳罚金,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其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诉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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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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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刑二终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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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多次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于某(时任公安分局局长)帮助朱某多次调动工作,并收受朱某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宋某某系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被告人又主动交代了收受朱某贿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其犯罪情节轻微,退赔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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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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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漯刑一终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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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节目编导期间为超限超载检测站解决负面报道而建立起来的密切关系,为超限货车车主谋取对其超限超载货车予以免检的不正当利益,收受货车车主的贿赂共计24900元。其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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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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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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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建筑商朱某甲请托被告人刘某帮忙介绍承建工程。刘某遂与其姐夫花某(时任常务副区长)联系。花某与陆某(时任清河新区副主任)联系,让陆某与中标单位协调分一部分工程给朱某甲做。后陆某安排吴某协调,中标单位同意将二标段工程分包给朱某甲。在朱某甲承接工程后,刘某分三次收受朱某甲所送好处费计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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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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