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01】近年浙江省“行贿罪”量刑情况 |
发布时间:2016-07-01 09:17:59 浏览次数:1456 |
近年浙江省行贿犯罪量刑情况
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 谢如程 张金明
地区
|
案号
|
情节
|
量刑
|
杭州
|
(2012)浙杭刑终字第801号
|
为感谢区农居建设中心建管科副科长直接指定相关业务或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帮助以及以类似手段承揽更多业务,行贿共计价值人民币36万元
|
改为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杭州
|
(2012)杭萧刑初字第905号
|
为在相关工程的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工程承接、监管、验收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7次送给5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价值158 000元财物
|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
温州
|
(2015)浙温刑终字第461号
|
为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将工程项目10%的股份以53万元的价格低价转让给魏某,同期,将该项目10%的股份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将其中差价22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魏某
|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
温州
|
(2014)浙温刑终字第1566号
|
为发展代办处理交通违章业务,给与协警好处费人民币20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510元的三星手机一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通过行贿方法违规处理交通违章,造成诸多驾驶员无故被扣分,严重扰乱正常交通管理秩序,损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公信力,应从重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台州
|
(2014)浙台刑二终字第411号
|
为了其开设的游戏厅赌场不被查处,分别送给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27000元,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工作人员6000元
|
免予刑事处罚
|
金华
|
(2010)浙金刑二终字第229号
|
为承接学校食堂蔬菜配送、礼品、年货采购,以及承接学校工程后表示感谢,共计向11位学校负责人行贿人民币991400元
|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湖州
|
(2014)浙湖刑终字第86号
|
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施工期间向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15000元,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丽水
|
(2013)甬余刑初字第448号
|
不具备安排拆迁安置房条件,为能获得安置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元
|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丽水
|
(2012)丽莲刑初字第526号
|
为了感谢国土局地籍科工作人员在建筑确权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将200000元的借条还给国土局地籍科工作人员,将债务予以免除
|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绍兴
|
(2015)绍越刑初字第118号
|
在承接、施工水库工程过程中,先后多次给予相关负责人以钱款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93060元,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工程材料变更和增加工程量,在邀请招标工程中通过透露招标信息、借用相关企业资质投标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
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无讼案例。
收集整理:浙江双经律师事务所 谢如程 张金明
|